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山東省商務廳 版權所有
來源: 2023-09-06 09:54:00
土地優惠政策
第一條 工業項目用地按招拍掛方式出讓,經濟開發區、其他工業集中區工業項目投資強度一般分別不低于280萬元/畝、220萬元/畝, 建筑容積率一般不低于1.0,建筑密度一般不低于40%,綠化率一般不高于15%,廠前區比例一般不高于7%。項目投產達效后,經濟開發區、其他工業集中區工業項目年產值一般分別不低于400萬元/畝、280萬元/畝,稅收一般分別不低于20萬元/畝、15萬元/畝。
對固定資產投資3000萬元以下或用地面積低于15畝的工業項目,原則上不單獨供地。
第二條 支持企業創新用地方式,實行土地混合使用、先租后讓、長期租賃等靈活供地方式,允許工業不動產產權分割出讓。
第三條 項目方通過招拍掛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工業項目,根據投資規模,扣除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費、青苗及地面附著物補償費、社保資金、耕地開墾費、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等費用后,從市財政設立的“財源建設專項資金”中按比例撥付相應額度資金扶持企業發展。固定資產投資5000萬元—2億元(含)工業項目、固定資產投資5000萬元以下有省級以上科技主管部門立項的高科技產業項目,按土地出讓收益50%的額度扶持企業發展;固定資產投資2億元—5億元(含)的工業項目,按土地出讓收益等額扶持企業發展;固定資產投資5億元以上的工業項目,扣除由項目方承擔土地成本價的50%后,按剩余成交價款等額扶持企業發展。
以上扶持資金按項目固定資產投資完成進度,分階段兌現:完成固定資產投資總額的50%后,兌現扶持資金70%;固定資產投資全部完成后,兌現扶持資金剩余部分。涉及土地成本部分,按項目投產后形成稅收地方凈得財力部分的60%逐月兌現。以優惠政策取得的土地不得擅自進行轉讓或轉租,在項目建設期間不得抵押貸款。
辦理不動產登記產生的契稅、業務費、耕地占用稅、印花稅及工本費等稅費由項目方據實繳納。
第四條 在工業園區投資建設的物流、研發和工業設計等生產性服務業項目,可參照執行工業項目用地政策。教育、科研、文化、衛生、體育和其他社會非盈利性公益事業服務業項目,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,可采取劃撥、租賃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。
第五條 對科技含量高、稅收貢獻大、帶動能力強、有利于我市建鏈補鏈強鏈且固定資產投資5億元以上的工業項目,結合項目方需求,可采取土地作價入股方式合作實施。由國有公司取得項目土地使用權,以土地作價入股方式成立新公司,按照約定固定收益率由項目方對企業股權進行分期回購,或按照同股同權同利長期持股,具體合作模式由雙方協議確定。
第六條 在符合規劃、不改變用途的前提下,外來投資企業在工業用地、倉儲用地上對工礦廠房、倉儲用房進行重建、改建、擴建和利用地下空間,提高容積率、建筑密度的,不再征收土地價款差額。